社團法人台灣毒物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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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毒物學學會,正式英文譯名為Toxicology Society of Taiwan(簡稱TSTA)。
  2.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毒物學及相關科學之研究、發展及應用為宗旨。
  3.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4.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5.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促進毒物學之研究與應用。二、辦理「毒理學家認證考試」認證工作事宜。三、舉辦有關毒物學之學術演講、座談會及討論會等學術性活動。四、參加國際有關毒物學各項學術活動,加強與國外毒物學學術團體之聯繫與合作。五、毒物學書刊之編印與相關著作之出版。六、辦理其他有關毒物學發展事項。
  6.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1.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一、個人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人士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毒物學及相關科學之工作,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三、名譽會員:凡對毒物學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暨監事聯席會議提出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為名譽會員。四、學生會員:凡公私立學校在學學生,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五、永久會員:一次繳清永久會員會費者,享有終生會員權利。六、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捐助者。
  2.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一、發言權及表決權。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四、其他應享之權利。前項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僅於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適用之。
  3.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負義務如下: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三、繳納會費。
  4.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5.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6. 第十二條(本條新增)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1.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2.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3.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法定之。並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4.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入會。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行。
  5.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6.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預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7.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8.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9.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因故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10.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11.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12.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各若干人,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1.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2.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3.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4.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第一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5.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1.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學生會員免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肆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三、補助費。四、自由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孳息。七、其他收入。
  2.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暨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4.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1.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3.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5年3月26日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年8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50432016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