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 (以下簡稱本學會) 為提升我國毒理學專業人員的品質和能力,對毒理學專業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及認證,以促進毒理學研究暨安全性評估管理與應用,確保各種物理及化學物質存在或使用於環境、職場、藥物、食品及化粧品中之安全性,並藉以和國際毒理學相關組織之認證制度接軌,爰訂定中華民國「毒理學家」資格認證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中華民國「毒理學家」資格認證 (以下簡稱本資格認證) 程序,應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結合學校教育和繼續教育,採取學校教育培養、參加學會辦理的相關學術研討會和訓練班、在職教育等方式,培養毒理學專業人員的學習能力、執行能力和創新能力,並以終身教育之理念,增加毒理學專業人員之新知識及技能,以持續提升我國毒理學專業人員之整體素質。
經本資格認證通過之毒理學專業人員稱為「毒理學家」,英譯為:Certified Toxicologist of TSTA。
本資格認證工作參考已實施毒理學家資格認證國家的經驗,並與國際毒理學聯合會(IUTOX)的國際毒理學家認證(TRTF)組織、美國毒理學資格認證委員會(ABT)以及亞洲地區毒理學組織的資格認證機構密切交流聯繫,以期達到未來國際間雙邊、多邊互相認可的目的。
本資格認證採用「資歷」和「專業經驗」審查及「綜合資格考試」相結合的方式。
「資歷」與「專業經驗」審查:即對申請人參加考試的資格審查,為對申請人專業資歷與經驗的審查過程。申請者除必須符合前述認證基本條件外,並應在過去兩年內積極參加本學會主辦或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團體)辦理之學術活動和培訓班,並取得10個以上的繼續教育學分。申請時應提供如下證明資料和文件:
所有資料應由申請人負責,直接寄本學會資格認證辦公室,並附信聲明所有資料的真實性。
資格認證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者的資料後,應先核對申請者的資料是否齊全,並在登記後回復申請者。再由資格認證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毒理學家認證資歷與專業經驗審查實施細則》對申請者進行「資歷」和「專業經驗」的審查,確定是否具備參加資格認證考試的資格後,發出正式通知單(即准考證)。
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對已取得毒理學家資格的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資格認證的有效期為5年,5年後仍需保留資格者,按《再認證管理辦法》進行覆核。
符合條件者向本學會資格認證辦公室提出申請。
認證辦公室負責確認申請者所提供之資料是否齊全。
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辦理「毒理學家」評審和考試以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並採用在學會網站上公告方式辦理。
公告無異議者由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頒發《毒理學家資格證書》。
為了加強「毒理學家」認證工作的管理,本學會設立中華民國毒理學學會資格認證工作委員會(Committee of TSTA for Registered Toxicologists),委員會成員由本學會聘請有關專業專家組成,並邀請國家管理機關的相關人員參加,任期三年。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為中華民國毒理學學會「毒理學家」資格認證的管理機構。
認證辦公室負責公告和發佈通知、受理申請、報名以及對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進行驗證,資格證書發放和認證後的管理。
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編寫教學大綱和參考書籍,規定毒理學家資格認證應具備的知識體系和技能,辦理短期培訓班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並進行申請者的資歷和專業經驗的審查,確認並批准申請者的應試資格。
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制訂和修訂考核標準、組織命題、認證和認證後的考評工作。
本學會資格認證工作,屬於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業務,為保證工作的持續運作,得收取適當的成本費用,主要費用包括:
考生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之輕重,與予警告、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
試務人員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之輕重,與予警告或取消試務人員資格:
考試承辦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成較大影響者,取消該承辦單位資格,並追究該承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考試承辦單位或考場發生考試紀律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考場範圍內考試無效。
認證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中虛偽造假、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撤銷其成員資格,不得繼續參與和接觸本學會資格考試之相關工作。
為申請參加考試的申請者出具偽證和虛假資料者,列入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紀錄,並知會其服務單位,建議其上級單位追究直接責任。
持證期間如出現違規及非法操作,撤銷其認證成員資格,回收證書並公告作廢。
本規範之解釋權歸本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