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毒物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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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學家認證規範

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 毒理學家資格認證規範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 (以下簡稱本學會) 為提升我國毒理學專業人員的品質和能力,對毒理學專業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及認證,以促進毒理學研究暨安全性評估管理與應用,確保各種物理及化學物質存在或使用於環境、職場、藥物、食品及化粧品中之安全性,並藉以和國際毒理學相關組織之認證制度接軌,爰訂定中華民國「毒理學家」資格認證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中華民國「毒理學家」資格認證 (以下簡稱本資格認證) 程序,應秉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結合學校教育和繼續教育,採取學校教育培養、參加學會辦理的相關學術研討會和訓練班、在職教育等方式,培養毒理學專業人員的學習能力、執行能力和創新能力,並以終身教育之理念,增加毒理學專業人員之新知識及技能,以持續提升我國毒理學專業人員之整體素質。
經本資格認證通過之毒理學專業人員稱為「毒理學家」,英譯為:Certified Toxicologist of TSTA。

第三條

本資格認證工作參考已實施毒理學家資格認證國家的經驗,並與國際毒理學聯合會(IUTOX)的國際毒理學家認證(TRTF)組織、美國毒理學資格認證委員會(ABT)以及亞洲地區毒理學組織的資格認證機構密切交流聯繫,以期達到未來國際間雙邊、多邊互相認可的目的。

第二章 認證範圍

第四條 認證的對象
  1. (一) 化學品、食品、藥品、化粧品安全性評估機構中從事毒理學安全性評估的專業人員;
  2. (二) 大學院校從事毒理學教學、研究的教師和技術人員;
  3. (三) 科學研究機構之毒理學研究和分析人員;
  4. (四) 製藥、生技等企業中從事毒理學工作的專業和管理人員;
  5. (五) 環境保護、疾病控制、衛生監督、食品及化粧品安全和藥政管理等政府機構的專業和管理人員;
  6. (六) 其他各類機關(構)中從事毒理學工作的人員。

第三章 認證條件

第五條 申請本資格認證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1. (一) 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正式會員;
  2. (二) 承認和接受本學會「毒理學家」資格認證相關管理規定。
  3. (三) 積極參加國內外毒理學學術活動和繼續教育培訓。
  4. (四) 學歷及實際工作經歷:
    1. 具毒理學或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並在授予博士學位後有至少三年的毒理學全職(或累計等同時間的兼職)或博士後工作經歷;
    2. 具毒理學或相關領域之碩士學位,並在授予碩士學位後有至少七年的毒理學全職(或累計等同時間的兼職)工作經歷。
    職業經歷中離職學歷教育培訓時間不列計為工作經歷。

第四章 資格認證的審查與考核

第六條

本資格認證採用「資歷」和「專業經驗」審查及「綜合資格考試」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資歷」與「專業經驗」審查:即對申請人參加考試的資格審查,為對申請人專業資歷與經驗的審查過程。申請者除必須符合前述認證基本條件外,並應在過去兩年內積極參加本學會主辦或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團體)辦理之學術活動和培訓班,並取得10個以上的繼續教育學分。申請時應提供如下證明資料和文件:

  1. (一) 資格認證申請表;
  2. (二) 本學會會員證明文件;
  3. (三)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 (四) 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TOEIC 750分/TOEFL(CBT)197分/ TOEFL(PBT)527分/ TOEFL(IBT)71分/IELTS 5.5分或英語系國家碩士學位以上畢業證書;
  5. (五) 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6. (六)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取得主要成果的證明資料(如獲獎證書影本,承擔項目的任務書、或完成的技術報告的首頁、扉頁,文章、專著的首頁),以及可以證明申請人專業技術水準的其他佐證資料等。

所有資料應由申請人負責,直接寄本學會資格認證辦公室,並附信聲明所有資料的真實性。
資格認證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者的資料後,應先核對申請者的資料是否齊全,並在登記後回復申請者。再由資格認證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毒理學家認證資歷與專業經驗審查實施細則》對申請者進行「資歷」和「專業經驗」的審查,確定是否具備參加資格認證考試的資格後,發出正式通知單(即准考證)。

第八條 「綜合資格考試」:
  1. (一) 通過前條「資歷」與「專業經驗」審查者,始具有資格參加「綜合資格考試」;
  2. (二) 考試的目的主要在測試申請者對毒理學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應用,綜合分析能力,對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現狀的瞭解,對與毒理學相關的法律、法規、體制和政策的瞭解;「綜合資格考試」內容包括「毒理學基本原理和應用」(General Principles and Applied Toxicology: general principles; toxicokinetics; factors influencing toxicity; risk assessments; epidemiology and biostatistics; regulatory toxicology; environmental toxicology; industrial and occupational toxicology; forensic and clinical toxicology等)、「物質毒性」(Toxicity of Agents: metals; organic solvents; pesticides; inhaled gases, dusts, aerosols, natural toxins; industrial chemicals; drugs and cosmetics; food additives; physical agents等)、「器官毒性作用」(Organ Systems and Effects: mutagenesis, carcinogenesis, developmental toxicology; reproductive toxicology; inhalation toxicology; neurobehavioral toxicology; immunological toxicology; cutaneous toxicity, ocular toxicity, hematopoietic toxicity, hepatic toxicity, renal toxicity; and endocrine-related toxicities等)三大部分;
  3. (三) 筆試以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考試前三個月通過學會網站公佈考試日期與地點;
  4. (四) 考試試卷按不同部分分別計分,各部分全部及格者獲得當年的資格認證;
  5. (五) 「綜合資格考試」通過其中兩部分者,在下次考試時只需應試未通過的一部分;而只通過其中一個部分者,則必須三部分全部重新應試;
  6. (六) 通過「資歷」和「專業經驗」審查的申請者,應試資格的有效期為三年,即必須在三年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五章 認證後的管理與資格再認證

第九條

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對已取得毒理學家資格的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資格認證的有效期為5年,5年後仍需保留資格者,按《再認證管理辦法》進行覆核。

第六章 認證及證書頒發流程

第十條

符合條件者向本學會資格認證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認證辦公室負責確認申請者所提供之資料是否齊全。

第十二條

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辦理「毒理學家」評審和考試以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並採用在學會網站上公告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公告無異議者由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頒發《毒理學家資格證書》。

第七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毒理學家」認證工作的管理,本學會設立中華民國毒理學學會資格認證工作委員會(Committee of TSTA for Registered Toxicologists),委員會成員由本學會聘請有關專業專家組成,並邀請國家管理機關的相關人員參加,任期三年。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為中華民國毒理學學會「毒理學家」資格認證的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認證辦公室負責公告和發佈通知、受理申請、報名以及對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進行驗證,資格證書發放和認證後的管理。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編寫教學大綱和參考書籍,規定毒理學家資格認證應具備的知識體系和技能,辦理短期培訓班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並進行申請者的資歷和專業經驗的審查,確認並批准申請者的應試資格。

第十七條

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制訂和修訂考核標準、組織命題、認證和認證後的考評工作。

第八章 認證費用

第十八條

本學會資格認證工作,屬於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業務,為保證工作的持續運作,得收取適當的成本費用,主要費用包括:

  1. (一) 培訓費(不參加培訓可免);
  2. (二) 申請資格認證報名費(含審查、審核費,以及登記、網上公佈費用及證件工本費等等);
  3. (三) 資格考試報考及考試所涉及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公佈。

第九章 罰則

第十九條

考生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之輕重,與予警告、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

  1. (一) 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2. (二) 由他人代考、偷換答卷;
  3. (三) 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學籍、工齡、身份證明等;
  4. (四) 弄虛作假,偽造有關資料;
  5. (五) 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第二十條

試務人員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之輕重,與予警告或取消試務人員資格:

  1. (一)監考中不履行職責者;
  2. (二)在閱卷評分中錯評、漏評、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者;
  3. (三)洩露試卷內容或閱卷評分工作情況者;
  4.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者;
  5. (五)其他有嚴重違紀行為者。
第二十一條

考試承辦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成較大影響者,取消該承辦單位資格,並追究該承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1. (一)考試承辦單位考務工作管理混亂,出現嚴重差錯者;
  2. (二)所屬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抄襲現象者;
  3. (三)發生試卷洩密、損毀、丟失者;
  4. (四)其他影響考試的行為者。

考試承辦單位或考場發生考試紀律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考場範圍內考試無效。

第二十二條

認證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中虛偽造假、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撤銷其成員資格,不得繼續參與和接觸本學會資格考試之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為申請參加考試的申請者出具偽證和虛假資料者,列入本學會資格認證委員會紀錄,並知會其服務單位,建議其上級單位追究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持證期間如出現違規及非法操作,撤銷其認證成員資格,回收證書並公告作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之解釋權歸本學會